精神分裂症诊断精神分裂症,必须符合以下四条标准。
(一)症状学标准,确定无疑至少具有下述特征性症状之一。如果症状的存在很可能但并非确定疑,或者,症状虽然存在但并非十分典型,则至少具有下述特征性症状中的两个。
1、内心被揭露体验(被洞悉感):病人:“直觉地”感到自己内心活动已被别人知晓。相应的解释性妄想可有可无。或者,病人感到,他的思想已经“传播”或“广播”出去而被人们的(思维播散)。
2、被控制体验:病人感到他的思想、情感或行动受着某种外力的控制,完全不是出自他的志。或者,病人感到自己的身体活动完全是被动的(躯体被动体验),或者是不由自主地“扮演”出来的(被强加的体验)。相应的解释性妄想可有可无, 即病人并不一定把这种现象归之于某种确定的外力,如果个人、某个集团或受人操纵的某种仪器等。
3、思想插入:病人在思考时感到有某些不是他自己想出来的思想“插入”其中。或者思想被夺走,病人感到:很自然就要接着想到的思相忽然“被夺走”了,他既说不出被夺走的思想是什么,也否认那是由于“忘记了”、“一时想不起来”,他有一种“被夺走”的特殊体验。或者病人在思考时, 思想突然中断,无以为继(思想阻滞,思维中断),这主要也是一种特殊的体验,但可伴有忽然言语中断的客观表现。
4、特征性言语幻听:思维鸣响,或者幻听评论病人当时正在进行的活动,或者幻听命令病人必须怎样做或者两个或多个谈话声在交谈。幻听内容与病人的心情和思想无关也是这类幻听的特征之一。
5、特征性妄想:原发性妄想(妄想突然发生,与人格、经历和处境都没有可理解的联系,既不与心情高涨或心情低落相联系,也不是对任何症状的解释);或者妄想知觉(随着一个真实的知觉而突然出现的的妄想,妄想与知觉缺乏可理解的联系,且一旦出现就表现为充分发展了的固定的妄想信念);或者多个互不相关甚至互相矛盾的妄想,或者,高度复杂且涉及范围广泛但完全不成系统的妄想,或者内容多变但持久存在且无相应情感和行动的妄想。
6、特征性思维障碍:破裂性思维(即显著形式的联想松弛,在没有意识障碍和言语运动性兴奋的情况下, 在一连串的自发言语中, 有些地方上一句话与下一句话之间缺乏任何联系,而追问且起来病人也说不出任何恰当的解释);或者个人所特有的逻辑,即逻辑倒错或者把有共同之点或相似之处的事物等同起来(“隐喻性”)或者用近似的词代替确切的词,语词新作, 言语离题脱轨,以致难于理解;或者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互相混淆;或者没有动机和客观效果以致无法理解的议论(所谓诡辩症);或者思想内容贫乏的言语。
7、特征性紧张症状群:木僵伴有刻板言语或模仿言语;或者木僵伴有刻板动作,或模仿动作、作态、主动性违拗、被动服从或蜡样屈曲,或者木僵且有时穿插一系列复杂而敏捷的行动;或者木僵紧张性兴奋交替出现。
8、青春症行为:在没有一般性言语运动兴奋的情况下不时出现各种显著怪异的行动,如不可预测的前后毫无联系且与环境显得极不相称的行为(在严肃场合下的恶作剧或小丑行为、幼稚的举止等);或者冲动性行为(突如其来、没有任何明显的动机、似乎指向一定的目标但没有完成又中止的行动,或忽然无故改变目标、事后说不出任何恰当的解释以致使人无法理解的行为,或者思想、情感和动机目的显著地不协调或互相矛盾的各种行为。
9、特征性情感障碍:在一般性情感迟钝、平淡的背景上出现各种很不恰当的情感活动(如:情感倒错、无故独自发笑、由于微不足道的事或无明显缘故而悲啼或暴怒等)或者情感淡漠伴有社会性退宿(应该注意的是,表情呆板并不一定标示情感淡漠,评价这一症状的必须考虑抗精神病药物和长期住院环境条件的影响,必要时应停药出院观察以确定是否真有情感淡漠和社会性退宿)。
(二) 严重性标准,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其严重程度需符合精神病的三点要求:
1、与现实不能保持恰当的接触,或者不能客观地评价环境事物,不能把思想或想象跟客观现实清楚地区分开来,甚至以病态体验或信念歪曲客观现实,如妄想、幻觉等。
2、不能恰当料理个人或/和家庭日常生活,显著妨碍了日常工作或/学习。
3、丧失自知力:病人本人不承认有任何精神不正常,或者虽承认精神不正常,却不能具体说出不正常表现在什么地方,或者只限于复述从医生那里听来的某些术语(如妄想)却不承认该术语所表示的病人实际精神神异常(如坚持其妄想信念)。
(三) 时间标准 患病至少三个月。
(四) 阴性标准 不符合下列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1、意识障碍
2、情感性精神病
3、脑器质性精神病
4、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
5、反应性精神障碍
6、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7、偏执性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