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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恋(施虐恋与受虐恋)心理分析二

依据上文的种种考虑,我们可以了解为什么施虐恋者的行为动机不一定是在虐待别人了。他所要求的,与其说是别人的痛楚,不如说是这种痛楚在自己前身上所激发的情绪。“最引人入胜的,不是别的,是鞭打的动作本身。我绝对不愿意使人家受罪。她一定很感觉到痛,那是不错的,不过这无非是要表示我执鞭时富有强劲的力量罢了。只是让人家发生痛苦,在我是不感觉快乐的。实际上我很讨厌此种幸灾乐祸的行为。除了我这部分的性变态而外,我对于一切虐待别人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对于动物,我平生只开过一次杀戒,并且至今引以为憾。”

在讨论虐恋的时候,我们的注意很容易集中到痛苦上去,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把一切牵连到的心理现象考虑充分。一个比喻也许可以帮我们的忙。我们不如假定一件乐器是有知觉的,而乐人在吹弹拨弄时是可以让乐器感到痛苦的。我们希望富有科学精神而喜欢分析的人终于会了解:音乐的快感就是以痛苦加于乐器的快感,而音乐对于情绪所产生的影响即从所加于乐器的痛苦中来。这比喻我想是合理的。乐人原不想教乐器感受痛苦,但为获取音乐的快感计,他不能不吹弹拨弄,并且很使劲地吹弹拨弄。施虐恋者的情形也正复如此。

在虐恋的范围以内,我们可以发现性变态的一部分最狂妄的表现。施虐恋的倾向,充其极,可以做出多种对于人性最悻谬的行为来;而受虐恋的倾向,充其极,可以教人性感受到种种最意想不到的屈辱。因为有这种种极端的表现,我们就更需记住施虐恋和受虐恋本来都是建筑在正常的人类冲动上面的。千里之谬的极端当然不是凭空而来,至于毫厘之失的轻微的虐恋,那还是严格的在生物变异范围以内,也不足为怪。

虐恋的基础里自有其一部分正常的心理事实,不过这事实也是多方面而相当复杂的。有两个成分我们应该特别注意。

①痛苦的经验,无论是加于人的或身受的,原是求爱过程的一个副产品,在人类以下的动物如此,在人类也还是如此。

②痛苦的经验,特别是对于先天或后天神经衰弱的人,好比一剂兴奋药,有一种提神的力量。无论是身受的痛苦或加诸人的痛苦,对于性的神经中枢都有很大的刺激的功效。

我们明白这两点以后,虐恋现象的方式虽多,我们对它的大体上的机构,就比较易于了解,而我们对虐恋的心理学,也就有了一条线索了。一个人的性冲动所以要走上虐恋的路,暂且不问其方式如何,大多不出两个解释:(a)虐恋的倾向原是原始时代所有的求爱过程的一部分,到了后世此种倾向忽作一些回光反照的表现(有时这表现也许是有远祖遗传的根据的);(b)一个衰弱与缩痿的人,想借此取得一些壮阳或媚药似的效用以求达到解欲的目的。

前文说虐恋的种种表现是正常的求爱表现的一个迹近远祖遗传的畸形发展,但事实上并不止此。这种表现,尤其是在体质瘦弱的人是一个力争上进的表示,想以此来补救性冲动的不足的。求爱过程中各种附带的情绪,比如愤怒与恐惧,本身原足以为性活动添加兴奋。因此,如果性冲动的力量不够,一个人未尝不可故意去激发这类情绪来挽回颓势。而最方便的一法是利用痛苦的感觉:如果这痛苦是加于人的,那表现就是施虐恋;如反施于自己,那就是受虐恋;如痛苦在第三者的身上,而本人不过从旁目睹,那就是介乎两者之间的一个状态,所侧重的或许是施虐恋一面,或许是受虐恋一面,那就得看从旁目睹的虐恋者的同情的趋向了。从这种观点看,施虐恋者和受虐恋者本是一丘之貉,他们同样利用痛苦的感觉,来从原始的情绪的库藏里,抽取它的积蓄;情绪好比水,库藏好比蓄水池,痛苦的感觉好比抽水机。

把虐恋所以为歧变的生物与心理基础弄清楚之后,我们就明白它和虐待行为的联系毕竟是偶然而不是必然的了。施虐恋者并不是根本想虐待他的对象,无论在事实上他是如何残暴,对象所受的痛苦是如何深刻,那是另一回事。施虐恋者所渴望的无非是要把他那摇摇欲坠的情绪培植起来。在许多例子中,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不能不借手于激发对象情绪的一法,而最容易的一条路是使她受罪。即在正常的恋爱场合里,男子对所爱的女人,往往不惜让她吃些痛苦,受些磨折,而同时一往情深,他又满心希望她可以甘心忍受甚至于也感到愉快。施虐恋者不过是比此更进一步罢了。有一个记载着的例子,他喜欢在对象身上扎针,而同时却要她始终陪着笑脸。这显而易见是他并不想让她挨痛,要是可能的话,他实在也很愿意教她得到一些快感。固然,就事实而论,只要她表面上装着笑脸或有其他强为欢笑的表示,他也就不问了。
同样,受虐恋的本心也不在挨痛或受罪。按克拉夫特- 埃平和冒尔等作家的看法,程度轻些的被动的虐恋,原不过是正常性态一个比较高度的发展,而可以另外叫做“胜的屈服”(sexua lsubjec tion,德文叫Hoerigheit)所以,严重的痛楚,无论在身体方面或精神方面是不一定有的。在这种人所默然忍受的无非是对方一些强力压制和任情播弄罢了。在性的屈服与受虐恋之间是没有清楚的界线的。受虐恋者与性的屈服者一样,在接受对方种种作践的时候,同样感觉到愉快。而在受虐恋者,甚至是极度的愉快。所不同的是在性的屈服者,正常的性交的冲动始终存在,而在受虐恋者则受罪与挨痛的经验会变做性交的代用品。充其极可以根本无需性交。被虐恋者所身受的作践,是种类极多的,其中性质也不一样。有的是很实在的,有的是模拟的,例如:全身被捆绑、手脚加镣铐、体躯遭践踏、因脖子被勒或被缢而至于局部的窒息、种种常人和对方所视为极不屑的贱役、极下流的臭骂等等。在受虐恋者看来,这些都可以成为性交的代用品,其价值与性交完全相等,而虐待的看法,以至于痛苦的看法,是谈不上的。我们明白这一层,就可以知道,若干心理学家(甚至于弗洛伊德)在这方面所殚心竭虑创制的许多理论是完全用不着的。

被虐的种种表现,因本身性质所限,是显然没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而对社会生活不会发生很大的危害。由于其危险性小,因而受虐恋的历史虽极悠久,虽在文化史里随时可以发现,而把它当作一种确切的性变态,却是很晚近的事。克拉夫特埃平在他的《性的精神病态学》里,最初把它的特点如实地叙述出来,从那时起,它的歧变的地位才算完全确定。施虐恋便不然了。在生物学与心理学上,它和受虐恋虽有极密切的联系,在社会学和法医学上,它的意义却很不一样。施虐恋的各种程度亦大有不齐,其中最轻微的,即如前文所提的“情咬”之类,当然是无关宏旨,但程度最严重的某些方式往往可以造成极危险的反社会惨剧。轻者可以伤人,重者可以杀人。这一类造成刑事案的施虐恋的例子并不算太少,虽不全到杀人的地步,但伤人则时有所闻。还有一类例子则牵涉到学校老师、家庭妇女和其他对儿童婢女可以作威作福的人,这些人种种惨无人道的虐待行为也大都出于施虐恋的动机。

施虐恋和受虐恋是男女都可以表现的歧变。受虐恋则男子表现得独多。这是有原因的。一则也许因为相当程度的所谓性的屈服或受虐恋的初步表现,可以说是女性的正常的一部分,不能算作歧变;再者在女子方面根本无此需要,因为女人的性活动本来是比较被动的与顺受的,受虐恋一类所以加强性能的刺激或代用品就没有多大用处了。

前面已经说过,施虐恋与受虐恋只是虐恋的一部分,并不足以总括虐恋的所有各种表现。从大处看,虐恋是性爱的象征现象的一大支派,凡属和痛苦、愤怒、恐怖、忧虑、惊怕、束缚、委屈、羞辱等相关的心理状态发生联系的性的快感,无论是主动的或被动的,真实的或模拟的,乃至想象的,都可以归纳在这支派之下,因为这种种心理状态全都要向前面所说的原始的情绪的大蓄水池拮取,以补充性冲动的捐注。鞭打的行为就是一例。此种行为,无论是身受的或加诸人的,目击的或想象的,在先天有变态倾向的人,可以从极幼小的年龄起,就成为性活动的一种兴奋剂。在大多数例子中,这种行为牵动到身心两方面的许多品性,因而另成一派关系很重要和范围很广泛的虐恋现象。还有一些例子,只要目击一种可以惊心动魄的景象或事件,例如一次地动,一场斗牛,甚至于一个至亲好友的丧葬,便会发生性爱的反应,而这种反应显而易见是和施虐恋或受虐恋的倾向很不相干的。因而从大处着眼,虐恋的领域实在是很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