癔症,又称歇斯底里(Hysteria)。本症Hysteria的命名,起源于古希腊的Hipporates,并认为此病是女性特有的(Hys-terie按字面译为“子宫病”),这种错误的认识,在西欧直至19世纪,才被Charcot、Bernheim、Freua等所纠正。
癔症在我国历来受到诊治。早在祖国医学《金匮要略·妇人杂病篇》就有“脏躁”及“奔豚气”的描述:“妇人脏躁悲伤欲哭,象如神灵所作,数欠伸”,“奔豚气从下腹起,上冲咽喉发作欲死,复还止,皆惊恐中得之”。上述病情表现似现今临床上常见的癔症性转换症状(异常换气、癔症性球)和癔症性精神病(情绪暴发)。因“Hysteria”缺乏明确的定义,且常被滥用、误用,被广泛用作贬义词。Slater等精神病学家,主张不再用作疾病分类和诊断名称。故ICD-10(精神障碍国际分类学)、DSM-Ⅲ(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分册)等1980年版均取消了这一术语,按疾病的临床表现归属于躯体形式障碍和分离性障碍等诊治。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在2001年将癔症从原来的神经症中分出来单列,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癔症的名称,并将癔症分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性躯体障碍。
近百年来,各国相继众多的研究,对癔症的定义,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假说,最终是两种结合为宗。
一种是以Krae-pelin为代表的认为是一种“原始反应”,即“体内外环境的变化引起一定受纳的过程”;Janet、Beard等的心因性学说,Freud的潜意识中矛盾冲突,以及巴甫洛夫的生理学(条件反射)等的解释,均属于第一种的假说。另一种以Bonhoef-fer的观点为代表的:是一种“确定了的意志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反应,Fish同样认为是一种“指向目的”的反应,是获得某种利益而表现出精神或躯体症状,“尽管病人并不完全意识到这个动机”即“潜意识反应”。
我国多本精神病学教科书(南京、川医、上医、北医等)以及《中国医学百科全书》“精神病学”、《精神医学专题讲座》等,一概未作明确的定义,多采取折衷的办法:引证、从病因学描述,或干脆以“癔症性综合征”、“自由阐述”等作为结果。CCMD-3对癔症的描述:癔症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CCMD-3称为癔症性精神症状)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愉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CCMD-3称为癔症性躯体症状)为主的精神障碍,这些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基础。
上述对癔症的定义,似雾里观花—分辨莫测,虽能引出1种2种或折衷调和的定论,但总得有个因果结局。在此引证许又新专著中的一段述说,暂作结束这一论点:癔症正确的定义,是把两种看法(原始反应和目的性)结合起来,癔症是意识中的目的或意志力量,通过现在还不清楚的机制发动的原始反应。总之,原始性和目的性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两者齐备才可发作癔症。